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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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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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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2
十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如發現遲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有顯著增加或久未 結案時,得發交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上級分院檢察署,稽催積極 進行;或指派檢察官查核遲延原因,如發現有嚴重違失,專案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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