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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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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地方法院檢察署紀錄科、執行科應按月分別造具案件遲延未結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六) 及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七) ,送研
    考科並會統計室,層報首長核閱後,於次月十五日前,分報高等法院
    檢察署 (二份) 及轄區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