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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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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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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9
九 檢察官、法官因案調取扣案槍砲、彈藥,應於二日內歸還,贓證物庫 人員應注意催還,返還時並應注意核對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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