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5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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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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