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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