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9:2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6
六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
    須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