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0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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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
        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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