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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31
三十一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其須經訊
        問或調查者,應於收案後五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
        查完畢後十日內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