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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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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