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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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
        棄者外,檢察官應於接受聲請後五日內調查聲請發還人是否確為
        權利人。
        經查明聲請發還人確為權利人者,應於查明後七日內,通知該權
        利人領取沒收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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