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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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
        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場所,其有急迫
        情形者,應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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