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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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
        狀後五日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
        法代執行者,應於三日內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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