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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3:01
現在位置: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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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6
十六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並應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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