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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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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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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4
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 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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