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04
現在位置: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1
十一 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 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