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 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 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管訓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分確 定或檢察官處理後七日內,將有關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