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檢察官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或逾五日不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如為駁回處分時,得以簡便函文載 明該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通知聲請人,並於函內加註聲請人得 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意旨。如檢察官基於偵查必要性之 考量,對該聲請不擬於五日內處理者,應將其暫不處理之理由, 以適當方式留下記錄,俾便日後稽考。(刑訴法第二一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