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審酌提出鑑定留置聲請之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聲請鑑定留置之期間,應審酌鑑定事項之具體內容、檢查之 方法、種類及難易程度等情狀,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向該管法院 聲請之;如依實際狀況所需,在期滿前須延長者,應及早聲請該管 法院延長。 鑑定留置期間自法院簽發鑑定留置票之日起算,該期間於執行時, 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折抵。 (刑訴法第二○三、二○三之三、二○三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