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六、(緩刑之執行)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應隨時檢查有無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 告之情形。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如有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 收受他罪判決確定執行案件之檢察署,應立即通知受刑人所 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 緩刑附條件者,於緩刑期滿前六十日,應再檢查有無得撤銷 緩刑宣告之情形。(刑法七四、七五、七五之一、刑訴法四 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