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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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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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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27 日
2
二 本條例第四條之適用,均以被告成立竊盜罪、贓物罪為前提要件,如 其犯罪嫌疑不足時,即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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