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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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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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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3 條
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 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本法及本辦 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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