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各法院檢察署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 件數。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 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以經承辦檢察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檢察長核可,並各 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分別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 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 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