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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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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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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28 條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聲請者, 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各該管 轄機關處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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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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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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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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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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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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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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