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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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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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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20 條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應 於三日內處理之: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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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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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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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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