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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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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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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16 條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 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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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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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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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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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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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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