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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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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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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13 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 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應於收案後三 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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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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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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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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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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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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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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