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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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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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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11 條
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日內將 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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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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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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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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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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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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