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1:3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22 條
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
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