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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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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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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11 條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 解交檢察官。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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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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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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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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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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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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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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