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05
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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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43 條
在保之受處分人,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得強制其到案。 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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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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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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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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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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