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43 條
在保之受處分人,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得強制其到案。
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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