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11
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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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41 條
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 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 長其感化教育期間。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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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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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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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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