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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9:44
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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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30 條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 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 各項事宜。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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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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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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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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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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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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