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1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24 條
接見每星期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保安處分處所長官特
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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