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8 03: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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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另定協議期日,或視
    為協議不成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