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 5 人至 15 人為限,其中 1 人為主席, 由機關首長指派本機關之高級職員擔任,其餘成員由機關首長遴聘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指派本機關高級職員擔任;其中社會公正 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小組成員二分之一。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