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0:58
現在位置: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第 2 條
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所為之許可、不予許可、撤 銷許可、廢止許可或處罰,應由法務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各該事業 主管機關後為之。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