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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1:24
現在位置: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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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第 10 條
臺灣地區仲裁人未經許可擅自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者,應依本 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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