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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4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調解程序當然終結:
一、調解成立。
二、調解不成立。
三、當事人聲請撤回調解並經他方當事人同意撤回者。
當事人撤回調解之聲請或撤回調解之同意者,視為調解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