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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23
現在位置: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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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31 條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 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由仲裁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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