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 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部得依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連續三年不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