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7
現在位置: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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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第 7 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 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5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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