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律師於完成實務訓練時,指導律師應填列學習律師之實務訓練成績評 定表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學習律師停訓 、退訓時,亦同。 前項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 聯會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