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8 10:2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8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詢問及調查,均不公開。但被付懲戒律師聲請公開並
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前條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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