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9 03:3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7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
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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