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8 14:1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71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
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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