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8 19:3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9 條
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
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
執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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