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
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3 條
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
聯合會之會員。
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
合會。如審核不同意者,並應檢附其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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