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8:2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37 條
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
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
,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