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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