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戒護科平時應依各級狀況 (均含技訓區之狀況) 由科長或指定人員實 施測試,並設簿登記陳核,其實施方式為: 一 第一級狀況每月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五分鐘內抵達事故現場 。 二 第二級狀況每三個月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八分鐘內抵達事故 現場。 三 第三級狀況每半年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十五分鐘內抵達事故 現場。